2010年初,中央在一个月之内出台了五项政策,收紧房地产市场。正是在这种时候,许多房屋中介开始进入了市场的冷淡期,一些不正规的房屋中介采取了一些让人匪夷所思的手段来维护自己的不正当利益。
案情介绍:
甲要卖一套自己的住房,然后再A、B房屋中介登记了房源信息。不久后,乙在A中介内看到这套房屋信息,于是便与A中介的工作人员相约第二日晨去实地看房。第二天,当A中介的工作人员将乙带到该房屋楼下时,拿出一份《委托看房协议》来要让乙签字,看乙一脸茫然,A中介工作人员便解释说,这是我们公司的惯例,看房就要签,这是为了避免你们与房东直接联系而甩掉我们中介私下交易的一个保证书。乙心想,自己既然要你们中介提供服务了,也就不会做出这种事,于是没看协议就签字。该协议只有一份,由A中介工作人员收了起来便带乙实地看了房。乙对房屋非常满意,但觉得A中介报价偏高,便要求A中介向房东甲协商能否把房价从50万降到48万,如果降到48万,自己就购买。几天过去了,乙未接到A中介的反馈信息,认为A中介肯定是不能与甲达成48万成交,所以没有通知自己。次日,乙在到处看房的过程中,在B房屋中介又看到了这套房源信息,于是便向B中介的工作人员询问,B中介的工作人员便联系到该房房东甲,并了解到该套房屋还未出售。乙满心欢喜,并又在B中介的工作人员的带领下又看了一次房。回到B中介的门店后,乙要求B中介工作人员与甲协商以48万元的价格购买此房,B中介的工作人员又一次打电话给甲。最后甲同意以48万元出售该房,而且甲在傍晚时分来到B中介的门店,与乙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B中介作为居间人在合同上也签字盖章。一个星期后,乙正式成为了该房屋的所有权人,并向B中介支付了中介费5000元。但是在三个月后,乙突然收到法院传票,A中介以要求乙支付居间报酬15000元将乙告上法庭。
而后,乙才了解到,在A中介工作人员带自己看房那天签的那份《委托看房协议》当中有这么一条约定“实地看房后,即使委托看房人没有在我中介处购买此房,但最后委托看房人通过1、与房东直接成交2、通过其他中介成交等情况购买了此房,仍视为我中介代理成功,委托看房人仍要向我中介支付报价的3%作为居间佣金”。
本所律师认为,此《委托看房协议》当中约定的视为代理成功需要乙方支付居间报酬的条款,不符合《合同法》第427条 “居间人未促成合同成立的,不得要求支付报酬”的规定,属于《合同法》第52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情形,应认定为无效条款。本案中,A中介未实际促成乙与甲订立房屋买卖合同,按照法律的规定不应当获得居间报酬。如果A中介要按照自己向乙提供的的格式合同《看房委托协议》当中所列的事项来视为居间成功,显然不符合公平正义民事法律精神。即便是A中介要向乙所要一定数额的费用,那仅能依据《合同法》第四百二十七条“居间人未促成合同成立的,不得要求支付报酬,但可以要求委托人支付从事居间活动支出的必要费用。”来要求乙支付为从事居间活动支出的必要费用,而不是居间报酬。
本所律师提醒购房人,在向房屋中介咨询房屋信息、看房、议价的过程当中,一定要看清楚了中介要你签字的任何一份文书、文件,不要随意就签字;如果在房屋未最终成交之前,中介要你交纳任何一项费用都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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