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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购买过程中,申请贷款失败导致的法律后果

发布时间: 2010-1-26 14:19:26  此信息已被浏览: 286 

 

在买受人购买商品房的过程中,如果双方在商品房购销合同中约定,买受人以担保贷款的方式付清除首付款外的其余房款,因买受人一方原因导致贷款不能发放以致不能继续履行商品房购销合同的,开发商可以请求解除合同并赔偿损失。这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买受人以担保贷款方式付款、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并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当中的规定。

但是很多买受人不理解,何为“因当事人一方原因”,律师在此进行列举在事务操作过程中遇到的情形,如:买受人提供虚假的收入证明、提供虚假的身份或其他申请办理贷款所需资料而未获银行贷款发放;买受人因贷款之前在银行有逾期还款等不良记录而遭银行拒绝发放贷款;买受人因房价下跌而不愿意购买房屋而故意不提供申请办理贷款所需资料导致贷款审批迟迟不能进行。以上情况为常见的因当事人一方原因导致贷款不能发放以致不能继续履行商品房购销合同的情形。

而更多的买受人更不能理解的是为什么银行不发放贷款,而开发商可以解除合同并要求自己赔偿损失呢。首先我们看一下商品房购销合同主体的主要权利义务,开发商的义务是为买受人交付合格的、符合合同约定的商品房,权利是获得相应的房款;买受人的权利是获得合格的、符合合同约定的商品房,则义务是向开发商支付相应的房款。目前很多买受人都是以先付一部分首付款,其余的尾款向银行申请贷款而向开发商支付,很多人把银行贷款视为了是银行的义务,但是其实只是通过银行贷款而向开发商支付了尾款。所以此时申请银行贷款就变成了义务当中的一个重点工作。银行发放贷款是需要经过审查的,除了银行在房产证办理下来之后可以获得抵押权,但是还是需要对借款人的还款能力、资信情况做审查,以保证发放贷款的安全性。所以当买受人故意提供不符合条件的材料或故意不提供材料甚至因之前有不良记录而申请贷款失败的话,就属于买受人的责任。

买受人的义务是付清全部款项,无论是一次性付清或者是通过银行贷款的方式,最终结果都是要向开发商支付合同约定的全部价款,而不是仅支付首付款。所以当开发商无法获得买受人通过银行向开发商支付的尾款时,买受人的付款义务则没有全部履行,属于违约。此时开放商当然有权利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相应的损失。

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也规定了“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未能订立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并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当事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出卖人应当将收受的购房款本金及其利息或者定金返还买受人。”

上述情况是买受人的原因导致的申请贷款失败,但现实的情况当中,可能是因为银行贷款指标的收缩导致审核借款人条件更为严格等原因而没有获得银行贷款导致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双方都有权利解除合同,并不用赔偿损失。(程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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