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侵权行为是指违反法律的规定,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或者服务上未经商标权人的同意擅自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损害商标权人合法权益的行为。从我国商标法规定来看,商标侵权行为的构成通常包括以下要件:一、造成损害后果或即将发生损害后果。二、行为违法。三、损害后果与违法行为有因果关系。四、主观有过错,在知识产权侵权行为中,一般认为过错适用特殊过错推定原则,即侵权人只有证明自己有法定许可的情形,才不承担侵权的法律责任。
根据商标法的规定,认定侵犯商标权行为主要涉及对相关公众、商标相同/近似、类似商品等基本概念或者事实的界定,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如何认定商标相同及近似呢?主要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十条来认定。
具体认定以普通消费者的一般注意力作为评判的主观标准,并采用整体比较与商标显著部分比较相结合的方法,进行综合判断。实践中多以商标的音、形、义三个要素考察。即读音是否相同;外形是否相近,意思是否相同等,其最终是否可能导致普通消费者直观上的误认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 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一)项规定的商标相同,是指被控侵权的商标与原告的注册商标相比较,二者在视觉上基本无差别。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一)项规定的商标近似,是指被控侵权的商标与原告的注册商标相比较,其文字的字形、读音、含义或者图形的构图及颜色,或者其各要素组合后的整体结构相似,或者其立体形状、颜色组合近似,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或者认为其来源与原告注册商标的商品有特定的联系。
第十条 人民法院依据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认定商标相同或者近似按照以下原则进行:(一)以相关公众的一般注意力为标准;(二)既要进行对商标的整体比对,又要进行对商标主要部分的比对,比对应当在比对对象隔离的状态下分别进行;(三)判断商标是否近似,应当考虑请求保护注册商标的显著性和知名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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