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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铐律师”一声惊雷的炸响

发布时间: 2009-7-23 9:08:26  此信息已被浏览: 475 

 2009710,云南省澄江县发生了一件震惊司法界的事件。当日,一名姓何的律师到云南澄江县法院代理一起土地使用权转让纠纷,澄江县法院民一庭庭长洪猛独任审理此案。庭审结束后,何律师查看庭审笔录时,发现庭审笔录遗漏了何律师的辩论观点,于是何律师要求追加但却遭到了拒绝,何律师为了维护自己的权益,他把自己签在第一页上的名字划掉,并在第二页笔录上补充:“我要求对庭审笔录进行补正,但未获批准,被告代理人拒绝签字,并写下自己的名字。”法官洪猛看到后恼羞成怒,命令法警将何律师带到法院篮球架上铐起来,在太阳下暴晒40分钟左右。

 在一个追求法治的社会,在一个构建和谐社会的国家,为何会出现“法官铐律师”事件,而且在20061220在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牧野法庭也发生过类似事件,这使公众认为这次也是习惯性违法,那么中国的法制在哪里,中国的司法公正又在哪里;法官的法制理念在哪里,律师的诉讼地位又在哪里。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认为对自己的陈述记录有遗漏或者差错的,有权申请补正。”“法庭笔录由当事人和其它诉讼参与人签名或者盖章。拒绝签名盖章的,记明情况附卷。换句话说,何律师在发现庭审笔录有遗漏或差错的地方,有权申请补正或拒绝签名。又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规定的司法拘留的情形包括(一)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二)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 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的;(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的;(四)对司 法工作人员、诉讼参加人、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协助执行的人,进行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五)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 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在采取司法拘留前必须经过院长的批准方可施行。但是在本案中洪猛法官并没有经过院长的批准就对何律师采取强制措施,这是与我国司法公正和程序正义的基本原则相违背的。

 毋庸置疑,洪猛作为一个法官,其行为不仅仅是代表他个人;同时也是代表一个国家的司法形象,更重要的是在于洪猛作为县级人民法院的一名法官,竟然知法犯法,碍于个人的面子,完全置司法公正的职责于不顾,对代理人“激情执法”,在民众对我国司法公正的信任度本来就不高的情况下,进一步伤害了民众对司法公正的信心。如果法律连裁判者本身都不能约束的话,那么法律的公信力会有多少?裁判的公信力又会有多少?澳大利亚法官马丁曾这样表述司法公信力的地位——在一个秩序良好的国家中,司法部门应得到人民的信任和支持,从这个意义出发,公信力的丧失就意味着司法权的丧失。

 在本次“法官铐律师”的事件中,作为被害人的何律师,一个凭满腹法律行走司法界的智者,他的权利和人身保障,显然在某些法官面前是那么不值得一提。虽然事后云南的百名律师联名进行抗议,并且云南省高院也做出了撤销了洪猛澄江县人民法院审判员、审判委员会委员、民事审判一庭庭长职务,同时也决定将洪猛清除出法官队伍。但是在当今流行“法官习惯违法”的形势下,是否能给众多法官一个警示作用呢?

 何律师的遭遇让我想起西方曾有人说过:在中国做律师,是世界上最艰难的一份工作。法律界流行着这样的笑话说“法官一思考,律师就发笑”。这明显是律师对某些法官素质不高的戏谑,与此形成对比的是,部分法官压根也瞧不起律师,在法官的笑话里则是,“律师一发言,法官就发笑”,这明显是说,律师空怀有一身武艺,但不懂得“审者不判,判者不审”的中国国情。在很多年前,许多律师都希望在中国享有与国外律师同等的地位和权利,但几年过去,虽然修改了《法官法》和《律师法》但为公众所知悉的是,修法并不能解决法官与律师之间的断裂,仍然有部分法官和律师知法犯法等情形发生,这些问题一直没有引起法律职业者的深思。

 作为民众,在我们自古就崇尚伦理道德的社会里,诉讼本来就是解决纠纷的底线。如果裁判者知法犯法,那么裁判者的行为将严重损害民众的诉讼信心,民众是否还会有信心通过诉讼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果连法律烂熟于心的律师在某些法官面前都不名一文,想斥就斥、想铐就铐,那么一般的公众又有何力量来面对法官。

“法官铐律师”铐出了律师地位的弱小,铐出了法制的苍白,铐出了政治文明的尴尬。洪猛只是司法制度缺陷造就的一个小脓疮,真正的毒瘤还在于我国制度本身。如果制度无法改变,那么“司法公正”也只能是一句漂亮的口号而已。要重建民众对司法的信心、对法律的信赖、提高司法的公信力,就要看司法系统能否让云南的“雷声”炸响整个中华大地。

云南曲直律师事务所

实习律师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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