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财政部与税务总局共同下发了《关于个人无偿受赠房屋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通知一公布,社会各界引起广泛讨论。
其中规定“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他人的,受赠人因无偿受赠房屋取得的受赠所得,按照“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税率为20%。”而且同时规定了如果明显低于市场价格或房地产赠与合同未标明赠与房屋价值的情况的收税规定。本人认为这一规定的出台,无疑是对通过名为赠与实为买卖的房产交易行为打了一个补丁。
至于民众讨论的通过此规定以遏制腐败或“二奶”的观点,本人不太赞同。要想通过这一简单的规定来遏制腐败和其他违反公序良俗的行为,是不可能的,打击腐败和违法行为是需要随着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来不断努力的,而非以朝一夕之事。
该通知还同时规定“以下情形的房屋产权无偿赠与,对当事双方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一)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
(二)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对其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
(三)房屋产权所有人死亡,依法取得房屋产权的法定继承人、遗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
本着公平的原则,对以上情况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我认为是非常合理的。不讨论别的,单讨论第二项,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对其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免收个税,就是公平原则的最好体现。
在目前的经济环境和社会环境下,这一规定的出台像一阵及时雨一样,可以弥补国家财政税收,同时也再一次体现了公民的纳税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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